(2015)杭西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海宇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初字第156号原告顾海宇。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楼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钱建民,厅长。原告顾海宇(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称被告)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11日,原告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向被告提出标题为“关于要求重新判定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的投诉”信件。主要内容为:我们在诸暨市区域内查阅到了贵厅判定了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规划编制成果有效的答复,依据我们在各部门的信访回复和信息公开材料,要求判定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并列举了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编号为zwfw1030139的信件回复:“我厅认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原告诉称,2005年以来,原告发现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量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通过信访渠道陆续向被告提出大量的信访事项。被告作出了答非所问的回复“我厅认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这与原告《关于要求重新判定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的投诉》信访要求不符。被告不按事实调查核实,应作为而不作为,违法回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咨询权,致使原告信访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无证经营和相关人员伪造或买卖资质证书的问题,至今未能查处。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zwfw1030139的信件回复,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回复,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对原告所作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向被告提出标题为“关于要求重新判定诸暨市艺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的投诉”信件,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投诉,被告对此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作出信件回复,属于信访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海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