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玲与洪丹丹、蒲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洪丹丹,蒲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张玲,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洪丹丹,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蒲传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玲与被告洪丹丹、蒲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传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张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对被告蒲传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春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