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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瓮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韩仕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谭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基金会主任。被执行人谭德文,男,年龄、族别不详,原住瓮安县肉联厂。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谭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6日作出的(2002)瓮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德文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瓮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周华彬审判员  郑 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