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秀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群,夏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757-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群,女,汉族。被执行人:夏学雄,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秀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夏学雄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秀群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被执行人夏学雄应在2015年5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秀群偿还借款30000元,余款55000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学雄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学雄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