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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47岁。被执行人李某某,女,38岁。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