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汉金与张旭东、陶叶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金,张旭东,陶叶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许汉金。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霞,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东。被告:陶叶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汉金与被告张旭东、被告陶叶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汉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旭东、被告陶叶台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许汉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旭东、被告陶叶台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