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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庆林与孙春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林,孙春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林,男,4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朱永利,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春放,男,4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于庆林与被执行人孙春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孙春放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春放工资每月2500.00元,扣至593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