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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未知案件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第273号原告:罗天东,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平岗村委会江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78********。委托代理人:罗振东,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平岗村委会江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2********,系原告的弟弟。被告:陈卿贞,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登岗镇西淇双桥新北厝路东三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2********。原告罗天东诉被告陈卿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谢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天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在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2月4日生下大女儿罗诗墁,于2009年1月10日生下小女儿罗晓桐。由于婚后互相猜疑,不注意培养感情,经常吵架,互不谅解,被告于生下小女儿未满一周岁就外出打工,将两个女儿留给原告父母抚养。五年时间了,被告一直没有回家看望两个女儿,让两个女儿极度缺乏母爱,导致小女儿半自闭,3岁半才能开口讲话而且现在讲话不十分清楚。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女儿罗晓桐由原告抚养,大女儿罗诗墁由被告抚养。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告陈卿贞邮寄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陈卿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并于2006年8月8日在德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7年2月4日生育大女儿罗诗墁,于2009年1月10日生育小女儿罗晓桐。婚后因双方互相猜疑,不注意培养感情,经常吵架,故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两份出生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间只要注意增加夫妻间的感情沟通,互让互谅,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为家庭共同奋斗,相信是可以和好的。本案原告未能就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充分举证,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天东与被告陈卿贞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天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