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某某,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