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特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慈溪市精锐轴承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慈溪市精锐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特字第51号申请人: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安立。委托代理人:张传新、李兆德。被申请人:慈溪市精锐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鹏军。申请人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红伟独任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代理人张传新到庭参加,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钢球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部分货款。2012年1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钢球款519641.31元,被申请人自2012年12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5万元,于每月30日前给付,直至付清等。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2013年7月12日,双方签订抵押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11月5日达成的还款协议……,二、为保证申请人上述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设备(详见抵押概况清单)抵押给申请人。2012年7月19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了编号为13-24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债权金额为469641.31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抵押物概况清单为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外圈滚道磨床三台、电气箱专用热交换器一台,上述设备存放被申请人处。之后,被申请人陆续偿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申请人35万元货款。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外圈滚道磨床三台、电气箱专用热交换器一台,申请人在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慈溪市精锐轴承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本案涉及的《还款协议》、《抵押协议》、《动产抵押登记书》均依法成立且有效。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不还,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为其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现申请人实现抵押担保的条件已成就,故被申请人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慈溪市精锐轴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13-241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外圈滚道磨床三台、电气箱专用热交换器一台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5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申请费3275元,由被申请人慈溪市精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人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故由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变价后所得款项中一并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