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书军与武宗的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军,武宗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0号申请人刘书军。被申请人武宗的。申请人刘书军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武宗的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宗的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