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与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代表人:俞云辉。被告: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老应山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