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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蒋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启斌,住湖南省新化县,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童朋辉,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司职员。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7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935.5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佳人民陪审员  叶朗明人民陪审员  刘启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宝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