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纤纤与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纤纤,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940号申请执行人:陈纤纤,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人:陈刘仔。申请人陈纤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案件,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5)264(1-9、11-27、29、30、33-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纤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支付工资2898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上述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予以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是由陈刘仔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陈刘仔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XX号X层的房产,由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29、331号案首封。现执行阶段以(2015)穗海法执字第2948号案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烈兵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