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勇等与刘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994号王小勇、周白杨、汪红军: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靖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靖支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不包含逾期付款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645元,执行费1552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