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大金锻造有限公司、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XXX,住所地:章丘市普集镇焦家村。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申报人XXX,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区昆山路*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申请人XXX因遗失票据号码为3130005136398022,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因申报人XXX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XXX负担。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庆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