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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616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喜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