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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48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小学教师。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慈善协会募集委员会办公室职员。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相识,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6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更是在孩子生日当天对原告大打出手。自女儿出生后,被告也从未对女儿尽到过父亲的责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李某甲辩称,孩子生日当天原、被告确实发生过争执,但是双方都有责任。同时认为夫妻之间吵架很正常,双方由于各自的教育理念不同导致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分歧,但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4月相识,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6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同住,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孩子教育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因孩子教育发生争执并扭打。2015年6月2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户口本、长乐中路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照片、录音资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孩子教育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多加沟通,在教育孩子方面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正确处理好子女教育,共同维持家庭和睦。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