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健与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50号原告:刘健,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娟,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对被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理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