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乙与齐某、冯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1951年4月22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文亮。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冯某丙。上诉人齐某、冯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文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颖、赵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丽莉担任本案记录,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某、上诉人冯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宝奇、被上诉人冯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王文亮、刘秋良、原审第三人冯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080元,退还上诉人齐某、冯某甲。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