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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阮年梅与熊燕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阮年梅。委托代理人:张华,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燕萍。原告阮年梅与被告熊燕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法医鉴定机构建议先进行手术,手术后再进行鉴定,为此原告阮年梅提出撤诉申请,待手术完结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年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年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肖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