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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克市药监局与马忠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96号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克拉玛依市经四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忠林,男,回族,30岁,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马忠林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马忠林至今未完全履行其缴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忠林在农业银行石河子绿洲支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忠林的银行存款5600元至本院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