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执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峰与雷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执保字第25号原告许峰。委托代理人梅生。被告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亮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雷亮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二、查封、扣押担保人许爱民所有的房屋一套。原告许峰已缴纳保全费2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