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剑荣、张焕尧、黄冬满、李国俊、李胜容、余晓源等与梁超华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荣等,梁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9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荣等8人被执行人梁超华申请执行人李剑荣等8人与被执行人梁超华仲裁纠纷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391-395、397-398、400号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被执行人应:(1)支付2014年10月、11月工资共16769元给上述申请人;(2)缴纳执行费151元。但被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仲裁调解义务,其已清还6070元,尚欠10699元。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9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 海 蔚人民陪审员 何 迎 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永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