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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魏文涛,徐水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