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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1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沈某,男,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俊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俊俊于2015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俊俊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