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1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沈某,男,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俊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俊俊于2015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俊俊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