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施克盛,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牛南洁。被执行人: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克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克盛。被执行人:林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就上述判决书项下债权的转让协议,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施克盛、林梅信用证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名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施克盛、林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区杨南路167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04)第04666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