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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晋芝与李祥瑞、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赵晋芝。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瑞。被告王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晋芝与被告李祥瑞、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7月17日18时许,原告赵晋芝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开平区大陈庄村由东向西斜向通过路口时,与被告李祥瑞驾驶被告王宁所有的由南向北驶来的冀B×××××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赵晋芝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案的原告赵晋芝住所地,被告李祥瑞、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均不在丰南区辖区。依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中法(2013)73号关于对路北、丰润、开平、丰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调整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田庆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孙小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