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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特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凤英、焦祥如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凤英,焦祥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特字第0008号申请人徐凤英。被申请人焦祥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凤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焦祥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徐凤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凤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凤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