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来秀敏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秀敏,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来秀敏。委托代理人:盛玉坤,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9398-8。法定代表人:吴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来秀敏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李沿泽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