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房耀洲与冯秀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耀洲,冯秀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383号原告房耀洲,居民。被告冯秀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耀洲诉被告冯秀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耀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