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田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某甲,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长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现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乙,现年12岁。2014年7月1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10日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及其他证实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基础还可以。原告称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