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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曾凡云与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云,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曾凡云,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宣慰大道**号。被执行人玉康,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勐罕镇曼听村委会曼浓岱村。本院受理曾凡云申请执行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凡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凡云与被执行人玉康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玉康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5000元及法院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