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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绍兴恒超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龙泉服饰有限公司、李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35-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恒超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法定代表人:金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龙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何国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芜湖龙泉服饰有限公司、李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伍万(35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