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炎与被告毛先太、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炎,毛先太,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周炎。被告毛先太。委托代理人刘军锋。被告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双武。原告周炎与被告毛先太、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牛永恒等50人于2015年7月9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院于同年7月17日裁定予以受理。现原告以被告主体不符,申请本院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