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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桂、郑瑞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敏、王剑锋,该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张德桂,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瑞兰,女,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德桂、郑瑞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林建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