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朱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