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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孙玉录、佘晓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孙玉录,佘晓妹,池州市前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6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委托代理人:程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恒,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录,男。被告:佘晓妹,女。被告:池州市前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孙玉录、佘晓妹、池州市前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玉录、佘晓妹、池州市前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林人民陪审员 孔 云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