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芹、徐高峰与刘磊、张晓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娥,居民。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锦忠,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芹,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高峰,居民。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飞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磊、张晓娥与被上诉人邱芹、徐高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刘磊、张晓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磊、张晓娥又以其已与邱芹、徐高峰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磊、张晓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上诉人刘磊、张晓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