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立柱与宫立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柱,宫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柱被执行人宫立臣申请人王立柱与被执行人宫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宫立臣所有的被临江市人民法院保全的车辆已开往外,无法查寻,申请执行人王立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