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梁仁喜与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仁喜,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31-1号申请执行人梁仁喜,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30号1-副1层1门。法定代表人许国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许国宏,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梁仁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仁喜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仁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仁喜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国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