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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吴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杨某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曙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