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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其飞与张洪林、宗建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飞,张洪林,宗建林,张森林,张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孙其飞,居民。被告张洪林,居民。被告宗建林,居民。被告张森林,居民。被告张英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林、宗建林、张森林、张英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其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