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