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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进国与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筹备)、宋素景、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宋素景,叶进国,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376号原告: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筹备),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负责人:宋素景。原告:宋素景,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原告:叶进国,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佳佳,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广东省民政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洪,职务:厅长。被告: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刘平波,职务:局长。原告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筹备)、宋素景、叶进国诉被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被告已同意作出登记,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筹备)、宋素景、叶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筹备)、宋素景、叶进国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唐 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芷诺刘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