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洪文与被执行人丁二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监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文(高洪文),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高世荣,男,63岁,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高红文父亲。被执行人丁二栓,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杭锦后旗。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的高红文与丁二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红文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本院提级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高红文依据(2011)杭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丁二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提级执行。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我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宾审判员 王琦琳审判员 王凤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