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未)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未)初字第3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2004年12月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文生,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系唐某某的母亲。被告唐某,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与因被告唐某发生抚养费纠纷,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对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