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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梅照明、朱志祺等与王悦飞、车慧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悦飞,车慧琴,梅照明,朱志祺,佛山市南海金合鑫木片加工厂,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悦飞,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慧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照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合鑫木片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南方大德制衣厂仓库)之一。投资人林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峰,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诉人王悦飞、车慧琴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两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按照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通知,但因无人签收而导致文书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5月8日被退回。此后,上诉人仍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可以认定本院作出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已于2015年5月8日送达给上诉人。故上诉人仍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悦飞、车慧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