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然与被告刘晓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21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