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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建智、陆翔与陆翔、施慧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智,陆翔,施慧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92号原告:郑建智。委托代理人:董瑞阳,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翔。被告:施慧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智与被告陆翔、施慧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建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建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